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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研育果 |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路径探讨

上城检察 2024-03-18


大千世界,法治视角。


思想是行动先导,理论是实践指南。新时代检察工作如同“滚石上山”,迫切需要检察理论研究担负起时代使命、历史重任。为奋力抒写新时代检察新篇章,上城区检察院现推出“江研育果”专栏,刊载干警们撰写的理论调研文章,旨在激励检察干警深入扎根司法实践,积极开展理论调研,育精品、创品牌,助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路径探讨



本文作者系上城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干警陈玙宁,文章获2022年浙江省未成年人司法优秀研究成果三等奖。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人文身成为社会关注重点。文身行为本身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法律法规层面的不完善、文身行业的不良发展、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审美及消费观念、家庭保护与学校保护的缺失等等,都会导致未成年人文身现象愈演愈烈。2022年6月,国务院未保办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充分表现出国家对禁止未成年人文身行为的态度与决心,在《工作办法》的指引下,作者将存在的问题梳理归纳并分析原因,进一步探讨其治理路径。


关键词:文身专项治理  无证洗文身  公益诉讼


文身是指文身师通过针头将色料注入真皮层,形成永久色素沉淀,达到修饰、美化作用。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港澳台和大陆影视市场青睐于黑帮作品,加之一些组织成员效仿,文身代表黑恶势力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客观而言,文身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固化或强化了组织“文化”或个人“信仰”。


近年来,未成年人文身成为社会关注重点,网络也为文身机构提供了更广的宣传平台。在社交平台或短视频、生活消费类APP上输入关键词“未成年文身”或“未成年洗文身”,可以从商家各类服务项目图册、客户评论或推荐中,发现以“未成年”为标签的低价、折扣、团购优惠服务,即商家以此为噱头招揽未成年客户。本质上,文身类同文眉、文眼线,都是表达个性的方式。但这建立在文身人员有足够的行为能力与认知能力的基础上。文身可能影响或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社会参与权等。



一、文身经营场所初探


文身行为本身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其全程对商家卫生环境及消毒条件、一次性用具及色料、文身师专业程度均有很高要求:卫生消毒不到位可能导致伤口感染过敏,用具不规范可能传染皮肤病或艾滋病,色料质量不合格可能引发人体内部排异……未成年人免疫系统大多未发展成熟,个人体质会加重上述后果。当未成年人离开学校步入社会,同样会发现几乎所有的公职单位和一些要求严格的私人企业,明确表示不接受文身人员的报考或简历投递。此外,在卫生条件、文身用具相对规范的文身机构,大面积、图样复杂的文身收费基本在千元以上。关注未成年人文身费用来源应成为必要,这也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通过不当途径获取钱款的行为。反之,如果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标准偏于低廉,那么文身机构的经营资质、卫生环境、文身工具等应接受调查或检验。


(一)客户年龄信息审核不严


大众点评上已登记的文身机构地址大多位于写字楼内,而不是底商、店面等容易寻找的位置,且地点经常性变动。一些商家会要求客户提前预约时间,再到经营地点一对一提供文身服务。个别美容院或美甲店等商家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私自提供文身服务的情况。文身机构对客户年龄的登记与审核持放任态度,而不是严格询问。大多数文身机构的经营者或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一般根据客户的外貌长相判断对方年龄,即使无法判断,也不会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并称之为“保护客人隐私”。


未检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社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目前未受到侵害但已经具备侵害的风险。如果不涉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相关材料或线索应当交由公益诉讼部门处理。因此,在实际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文身机构的客户审查程序重点关注。应当重视的是,一些机构不但没有严格审核客户的年龄,甚至在宣传文身或洗文身服务时,以未成年人为标签或者噱头,专门针对未成年群体开展优惠或者低价服务项目,并放在流量密集的社交平台或短视频、生活消费类APP,且存在过分宣传、虚假宣传的情形。“优惠”“免费”等字眼吸引众多初入社会甚至未入社会的未成年人,且未成年人普遍没有经济来源,低廉的价格也会促使他们选择去私人机构洗文身。


(二)相关用具内部成分及购买渠道不明


文身颜料的成分中极有可能含有致癌重金属元素,且用量不明,会对血液系统、神经系统、肝脏等造成严重损坏,这些元素不但很难被排出体外,还会造成记忆力衰退,甚至导致癌症。在询问文身颜料的购买渠道的过程中,经营者表示其购买方式并非单一,或是通过文身展与进货商结识,使之成为固定的进货渠道,或是通过购物软件即第三方平台进货,但对以上购买渠道的生产商以及经销商的资质均未核实,也未确认过是否属于正品。文身颜料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直接用于人体肌肤有较大的风险。


就洗文身而言,其通常使用激光治疗法将原先文身图案去除。这涉及到洗文身仪器的问题。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不同风险程度的医疗器械须根据条例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等程序,以避免对医美服务客户或者患者的人身安全。而私人洗文身机构的激光仪器进货渠道不明,且价格不一。一般而言,对注册资金在百万以内的经营机构,购买几十万的洗文身仪器并不现实。这也就导致一台洗文身仪器在总店、分店之间流转的情形。且洗文身激光仪器价格高低影响质量,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标准或是否有医疗器械备案信息也有待核实。至于一次性用具如文身针的使用:首先,文身针的定性尚且不明,其属于美容器械还是医疗器械有待商榷;其次,文身机构并非医疗机构,对直接侵入人体皮肤的器械的使用应当经由相关部门研讨。


(三)违法开展洗文身服务


文身与洗文身存在关联性,但商家更容易从洗文身服务项目中获利。洗文身市场需求越来越大,个别消费者因负担不起正规医疗机构的洗文身消费,选择在相对消费较低且相对隐蔽的私人洗文身机构去除文身。文身的成本主要来源文身师提供文身的人工成本和文身色料成本,而洗文身因其周期更长、无法一次洗净,在每次洗文身结束需使用的药物、药水、药膏等用品均被计入洗文身的消费数目,此外还有洗文身仪器消耗成本、专业度与难度更大的人工成本等。


前文已经提到洗文身涉及的客户审核与激光仪器使用问题。除此之外,经营资质亦是每个私人洗文身机构都会触及的难题,正规的经营资质齐全的洗文身机构,应当参照医疗美容机构,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医师或护士执业资格及证书,还有必不可少的营业执照。复杂的资质要求迫使商家铤而走险,在资质不全的情况下,仍选择为客户提供洗文身服务牟利。一些洗文身机构为规避审查或处罚,洗文身仪器和经营地点分离,商家通过聊天软件与客户联系,预约、服务、收费都在线上进行,客源也多为熟人推荐,导致现实中排查存在困难。还有的文身机构将服务项目挂靠在营业执照许可项目下躲避审查,营业执照规定“生活美容服务”和现下流行的“光电美容服务”概念,和医疗美容的概念界定模糊。或者说,光电美容服务这一概念本身就既涉及生活美容服务,也涉及医疗美容服务。洗文身机构经营者以此偷换概念,如某“洗纹身专业店”经营者与工作人员,在检察机关实地调查时出示光电仪器操作师(高级)岗位技能培训证书,表示其取得光电仪器操作资格,即可以操作洗文身仪器。但因法律明文规定洗文身服务应参照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所以光电仪器操作师资格证书并不能直接成为经营洗文身服务项目的资质,仍需取得医师或护士执业资格。



二、行业乱象之成因


文身行业对商家有意识规避上述问题持放任态度,最主要的一点是法律法规层面对文身行业缺少规制。在前卫生部批复中,文身未被列入医疗美容管理目录,意味着适用于洗文身服务项目的法律规定,基本无法约束文身服务项目,因此相关部门亦难以展开监管、查处工作。此外,未成年人的审美观与消费观、文身行业内部的约定或准则、监护人对教育、保护职责的履行程度也是影响未成年人文身现象愈演愈烈的原因。


(一)法律监管尚未成熟


在未成年人文身立法方面,最典型的是英国于1969年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法》(Tattooing of Minors Act),其明确规定凡在18岁以下的人身上文身即属犯罪,出罪条件必须基于医疗原因,同时还规定了定义条款与处罚条款。在亚洲,日本则是较早认识到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的国家,1981年《京都府健康培养青少年条例》第十二条与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除有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对青少年进行或介绍其文身。


国内关注未成年人文身行为相对较晚,主要是司法实践,如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钱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损害和影响……被告某美容工作室在未准确核实钱某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工作办法》未出台前,法院将文身条件限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对于监护人事后追认文身行为或者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且以个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形,法院很有可能倾向于驳回原告诉求。在《工作办法》出台之后,其明确规定监护人事后追认无效,但未解释《工作办法》中的“未成年人”是只以年龄为界定依据,还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界定依据(根据第五条规定,作者认为其提到的“未成年人”仍是生理意义上的未成年人)。


目前《工作办法》规定的管理、处罚措施均较为模糊笼统,需由地方责任机关结合实际重新制定细则,仅凭《工作办法》很难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进行开展与落实。从“文身”本身性质分析,其操作过程虽未涉及医学技术、仪器,且未被归入《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但其创伤性和侵入性特征类同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因此“文身”的监管权属并不能确定到某个单位。按照以往实践,“文身服务”被纳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主要监督查处职责,但就行为性质而言,其通过文身针侵入人体皮肤,可能对机体造成危险或侵害,卫生健康局也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但因缺少明确规定,为避免履职不当,双方容易陷入有心无力的困境。此外,《工作办法》还规定教育部门对未成年人文身情况及时介入处理,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学校,但对学校而言,未成年人文身仅仅是违纪违规,未上升到违法行为,通常不会采用强制停课或退学等方式。可以由学校和教育部门落实线索上报和强制报告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便于及时发现未成年人侵害或被侵害情形。


(二)文身行业亟待正名整顿


2017年中国文身协会曾就行业发展前景开展专门会议,号召参会人员即来自全国各地的文身师为文身行业健康发展共同努力,其中当然也包括抵制未成年人文身行为,专业性与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但因国家政策及专项整治行动落实,个别商家又确实与黑恶势力组织勾连,文身被视为游走于灰色地带的行业,其发展方向显然是消极的。之后网络文化爆炸式发展,越来越多商家在客户低龄化趋势中寻找商机,如前文提到的商家在公众平台以“未成年”为标签招揽客户,反映出商家自身社会责任感与保护未成年人意识的缺失。更有甚者在国内各省连锁的分店均开展未成年洗文身服务,并称之为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表面看只是经营理念的问题,究其根本是商家及经营者均未培养法律意识,对操作流程过于自信。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大部分经营者对文身或洗文身应当具备的资质系明知,但因办证繁琐且需登记在册,通常情况客户对资质并没有很严苛的要求,商家及经营者也就有意识地忽视了。


(三)消费心理趋向猎奇从众


根据近年来新闻报道和案件信息,大部分未成年人通过熟人、网络、社会环境了解文身及其“功能”,如通过追星、看剧、网游、论坛了解到文身是表达喜欢、追求乃至信仰的一种直白的方式。未成年人本身对新鲜事物接受力强,且处于青春期容易冲动、不计后果。如此引发的文身行为,体现未成年人极易被国内外良莠不齐的文化影响。而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关供述来看,其选择文身则出于复杂的心理或环境驱使。比如有的以文身表忠心,希望更快融入社会团体或组织,有的希望用文身衬托自身强大,产生有力的震慑效果,还有的受周边影响或怂恿。这些未成年人身上的文身图案五花八门、千奇百怪,但大多数从视觉上呈现诡异与不适感,且遍布两臂、后背甚至全身,令人心惊。在文身之后、步入社会之前,很少有未成年人会对自己的文身行为感到后悔。往往到一定年龄,审美观念发生转变,自身职业追求和文身产生冲突,或是社会固有偏见影响个人生活时,才会选择去除文身。因此就目前来看,未成年人洗文身现象相较文身现象少见。


(四)监护缺位或监管不当


个别未成年人父母身上有文身,让孩子也产生文身的意向,极少数父母甚至会带孩子一起文身。未检部门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发现其或是来自离异家庭或是父母亲去世,导致一方或双方监护人存在角色上的缺位,容易引发极端管教。虽然家庭不是影响个人成长的必然因素,但是家庭保护的重要性无可取代,其最能潜移默化中树立、影响、重塑未成年人的是非观与价值观。家庭不只保护未成年人易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更保护他们在良好教育、引导下才能拥有的未来。但在家庭本位思想下,学校、社会或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等不会过多干预监护人的教育方式,这显然也对监护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涉未文身专项治理路径


监护人事后追认无效,以及禁止文身的未成年人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界定标准,意味着《工作办法》出台之前将文身行为解释为民事约定的观点已不适用。这已经强化了对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消费权益的保护力度。就涉未文身专项治理行动来说,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公益诉讼手段,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开展相关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形成长效机制。因此“涉未”是重要前提。由于大多数文身机构不会留存客户信息,对未成年人客户数量的认定需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如利用商家付款二维码调取交易记录,通过交易记录显示的客户年龄认定商家是否曾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或借助大数据平台搜索,从商家注册公共平台账号推断其是否有故意招揽未成年客户的宣传记录,或从第三方消费平台查看服务项目名称(是否有“未成年”标签)和客户评论。但对于后者,因客户评论主观性较强,不足以成为认定“涉未”的依据,仅供参考。个别商家通过为医美机构介绍未成年客户获取提成,此时医美机构的资质以及未成年客户的消费记录也是跟踪调查的重点。而从平台的开放性可得出商家存在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对于已实际造成侵害的经营者或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可适用非法行医条款对其提起公诉。


(一)针对违法开展洗文身服务的治理路径


相对文身而言,前卫生部批复,文身不属于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但洗文身则以“去除文身”的形式被归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目录,因此仅在法律适用方面,对违法开展洗文身服务行为可以对照医疗美容相关条款进行整改、治理。部分文身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生活美容服务项目,但洗文身服务项目并不具备无创伤性与非侵入性特征,故不属于生活美容服务范畴。只要提供洗文身服务项目的场所均应参照美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向卫生健康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执业活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卫生健康局如未严格审查、监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经营场所的执业许可和工作人员的执业资质,未检部门可依法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针对违法提供文身服务的治理路径


文身治理的难点在于缺少法律明文规定,《工作办法》虽然对十余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出规定,但因较为笼统,尚待地方具体实施细则的推出。在这一过渡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邀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对文身色料成分进行检测,尤其是文身机构中缺少中文标识、购买渠道不明或以“夜光”成分为噱头的文身色料。对于文身色料的适用规定,可以参考儿童彩妆,即将文身色料界定为化妆品进行管理,其注册、备案、成分含量均可引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于相关卫生用具与医疗器械,检察机关可对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条款,专门就一次性文身针、洗文身专用激光仪器等性质展开研讨会,针对风险程度划分分别进行监管查处。


其二,对“文身”行为特征及性质的认定时开展专项治理的关键。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文身行为的性质特征与“医疗美容”存在一定区别,一方面文身所需用具是否医疗器械、文身色料是否属于药物均有待商榷,另一方面文身能否被归入“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同样是难题,文身的地位相当尴尬,其比温和的生活美容项目更具风险,又非传统意义上的医学技术。文身经营活动因其最初被归入营业执照许可项目,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就消费者投诉或消费者与商家矛盾进行监管处理,而对于因文身行为本身风险性导致的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则可交由卫生健康局介入,涉嫌违法犯罪时由司法机关处理。


其三,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而言,包容的社会环境是缓和双方冲突的前提。文身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但文身之后未成年人经历的偏见与冷漠,反而会推动他们自暴自弃、走上犯罪道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或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合司法社工等社会力量,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强化家庭保护。此外,上述规律对于文身行业同样适用,但引导行业良性发展显然需要更高层面的支持与鼓励,目前只能通过整治个例,在短期内维持良好行业业态。



四、结语



涉未公益诉讼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无论是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以司法保护推动其余五大保护,促进1+5>6=实,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目标与初心。目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尚处于探索阶段,了解文身机构与未成年人文身现状始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本文将近几个月调查结果整理总结,用以探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路径,希望社会能在理性看待文身行为的同时,对未成年人给予更多的包容与关怀。


供稿:陈玙宁编辑:张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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